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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个人缴存公积金条件

发布时间:2023-10-16 12:29:02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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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在唐山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、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,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:1.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;2.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3.正常连续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

在唐山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、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,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:

1.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;

2.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3.正常连续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2个月;

4.个人信用良好,以《个人信用报告》为准;

5.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。

注: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由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符合条以上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者需提出申请,填写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》,并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:

1.身份证;

2.居住证明(户口本或居住证);

3.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证明;

4.个人住房公积金卡;

5.个人信用报告;

6.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另需提供与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。

7.中心委托银行负责本辖区内缴存业务办理,受理开户初审。